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引入办法(修订)

2025年08月05日16:36 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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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引入管理,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国家顶级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公司”“.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引入指中心处理域名注册服务合作申请的申请接收、审查审批和协议签署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中心申请域名注册服务合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的引入工作。

第四条 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引入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申请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员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从事域名业务的技术、客服、销售人员各不少于2人;

(三)工商信息中经营范围包含“互联网、网络服务、信息服务”等内容;

(四)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

(五)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六)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股东未涉及刑事案件或曾被判决承担刑事责任,未涉及重大民事案件或曾经有过重大民事案件判决结果败诉;

(七)法定代表人、在职员工、自然人股东中无中心在职工作人员直系亲属;

(八)无互联网信息、电信业务等相关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

(九)如已获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其许可有效期不低于半年;

(十)申请“.公司”和“.网络”域名业务合作的,应当获得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以下简称“ICANN”)认证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质,且资质有效期不低于半年。

第六条 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业务能力:

(一)具备面向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网站,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

(二)网站应当公示用户服务和投诉处理方式,提供不低于每个工作日8小时的电话和邮件服务,并能提供有效的用户投诉服务;

(三)申请材料中《业务发展计划》《技术实施方案》《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具有可执行性;

(四)申请材料中《违规域名处置措施》《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管理和监督制度》符合域名管理要求,《用户注册服务协议范本》规范、无法律风险;

(五)已获得ICANN认证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质的,与境内机构签署《注册数据托管协议》;

(六)技术、客服、销售人员具备相应业务知识和技能;

(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实际办公地址与申请表中地址一致,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与公司业务和人员规模匹配。

第七条 对于曾被中心追究违约责任并取消认证资格的机构,自取消认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中心不再受理该机构认证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 申请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心domain@cnnic.cn邮箱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业务发展计划》《技术实施方案》《网络与数据安全保障措施》《违规域名处置措施》《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管理和监督制度》《用户注册服务协议范本》等;

(三)申请机构和申请机构人员的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等证明材料;

(四)ICANN认证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质的证明材料和《注册数据托管协议》。

第九条 申请材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提交的申请表、证明文件、计划、方案等填写完整,无漏填、错填情况;

(二)所有复印件或扫描件清晰可辨,关键信息无遮挡、无模糊;

(三)申请材料中涉及公章加盖处,公章清晰、完整,无重影、残缺;法定代表人签字字迹可辨;

(四)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与申请代理的业务范围匹配;

(五)申请材料中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等信息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无篡改或伪造;

(六)申请材料中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与身份证件一致,无篡改或伪造;

(七)申请材料中联系人电话、邮箱等信息真实有效,电话或邮件有应答。

第十条 中心对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及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对申请机构的审查分为材料初审、条件符合性审查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请材料完整性初审,并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机构。申请材料初审不合格的,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申请机构,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条件符合性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中心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应当对实地核查进行配合。

第四章 协议与监督

第十五条 中心与通过审查的申请机构签订《合作意向书》,申请机构持《合作意向书》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申请机构获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后,业务范围包含“.CN”“.中国”域名的,签订“.CN”“.中国”域名注册服务认证协议;业务范围包含“.公司”“.网络”域名的,签订 “.公司”“.网络”域名注册服务认证协议。

第十七条 申请机构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后,中心将依据域名注册服务认证协议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协议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取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认证期内须持续满足引入条件与要求。不再满足引入条件与要求的,将被取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内认证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引入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内认证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引入要求》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材料(模板)

CNNIC联系方式:请申请机构将已填写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境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domain@cnni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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