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保留域名诉讼情况的说明

2013年11月05日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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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起,按照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现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我中心建立了国家域名保留词汇的保护制度。

自2007年以来,郑敏杰、王巍(诉讼代理人:郑敏杰)、北京网电博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郑敏杰)等以质疑相关保留词汇在工信部备案的合法性等为由,先后在北京、天津、宁波、杭州、厦门等地对我中心以及相关注册服务机构提起诉讼,意图注册相关保留域名。上述人员在过去六年中屡次对单字母域名、双字母域名等开展重复诉讼近200起,使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

以上所有诉讼经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思明区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均判决上述人员无权申请此类域名,并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次部分保留域名开放名单中标注星号的域名,是于近期提起但截至2013年10月30日未审理结束的9起诉讼所涉及的域名。上述域名虽已多次被驳回诉讼请求,但仍被部分人员再次发起诉讼。尽管我中心对判决结果已有明确预期,但本着为用户负责的态度,申请者成功申请后,获得该域名开放的优先注册权,域名暂不注册直至法院做出判决。请用户理解。

 

 

案件审理情况汇总表

 

(2008)甬民四初字第531号判决书

 

已裁决案件涉及的保留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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